體育場地中午時段辦理校內競賽借用流程及規定說明(111.11.9修正)

為提供全校師生中午時段(學期間平日中午12:10~13:00)使用體育館場地及公平性,自110-1起,體育場地(含3樓排羽球場、5樓籃球場及網球場等)中午時段辦理校內競賽借用流程及規定依下列說明辦理。(111.11.9修正)

1. 借用單位及借用規定:

(1)以一系為單位者辦理系上體育競賽,一學期至多可供借用兩項競賽,一個場地至多借用一次競賽,每次競賽場地使用不可超過該場地二分之一(例如:五樓籃球場僅能借用一面/3樓排球場僅能借用2面或3樓羽球場僅能借用3面等),單項比賽天數不可超過一週(不含例假日即5天)

*備註:同時段不可兩系同時借用場地同時舉行比賽。

(2)若辦理活動參加對象以跨系為單位,需請主管單位(例如學系為學生會、社團為課指組…等)申請之,一學期一個場地至多借用一次競賽,且不可超過2週(不含例假日即10天),每次競賽場地可使用全部場地(例如:五樓籃球場可借用兩面…其他場地以此類推)

2.辦理程序:

(1)各系需經各系學會協調舉辦借用時間(體育課程、體育室辦理校級比賽或活動及代表隊練習等為優先)。

(2)填寫校內體育館場地借用申請單(需含負責老師簽名),並佐附活動企劃書,紙本繳交至體育室以供審核,資料不齊恕無法申請,經審核通過後,遂通知申請人攜帶保證金(一個場地6000元整)辦理借用。

(3)若借用期間發生違規事項(含借用期間每日未派人到場維護秩序及整潔、超時使用影響上課、未復歸場地桌椅及器材、破壞場地、未依活動企劃書執行、或另行借用予其他單位….等),將扣除保證金或下學期停權借用場地,情節重大者立即取消借用權利、保證金全數扣除且下學期停權借用場地。

(4)若無違規事項,於活動結束後全數無息退還場地借用保證金。